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志国,男,汉族,无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诉刑诉〔2018〕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志国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苏军、书记员郭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志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高志国通过哈尔滨市松北区商业大学附近电线杆上的小广告,以500元价格购买一个名为赵德沅的假驾驶证。2018年6月13日10时许,高志国使用该买来的假驾驶证,驾驶黑A×××××号奥迪Q7吉普车行驶至东风公安检查站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民警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购买的假驾驶证,哈尔滨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赵德沅驾驶证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情况、情况说明,被告人高志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志国从他人处购买假的驾驶证,其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高志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高志国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故决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志国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岩
人民陪审员 赵文全
人民陪审员 陈钊
书记员: 付久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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