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宾县。
被执行人:宾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宾县。
法定代表人:赵宝东,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宾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宾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及案外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宾县法院(2017)黑0125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祥波
审判员 :叶富坤
审判员 :陈文
书记员: :白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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