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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篱笆镇孙圩村王老庄19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上海市。
  辩护人杜俊杰,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2及辩护人杜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2伙同本市德颐养护院药房负责人刘某某(另案处理),由刘某某擅自使用开具处方的权限,用王某2提供的他人医保卡挂号、缴费并从药房领取药品,后王某2将该药品出售牟利。经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查询,被告人王某2伙同刘某某诈骗医保基金共计人民币7090.9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2在安徽省蒙城县篱笆镇孙圩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2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某、郑某1、郑某2、胥某、刘某某、王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营业执照、职业资格证书、德颐护理院出具的员工履历表,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提供的材料,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2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2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2家属已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可对被告人王某2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某2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2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唐慧琴

书记员:陈怡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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