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某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某区。
主要负责人:薛礼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岳、杨静艳,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币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李万勇,职务不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某支行与秦某、币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7)沪0104民初135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某支行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借款本金70737.48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缺席判决,被执行人秦某、币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去向不明。经本院通过相关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部门查询,秦某名下有号牌为沪AEXXXX的别克牌汽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不具备处置的条件。被执行人秦某名下另有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XXX弄XXX号二层南间的不动产,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故不具备处置的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秦某、币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信息。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某支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秦某、币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秦某、币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沪0104执27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 浩
书记员:蔡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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