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羽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坤,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华仁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8)沪0115民初16636号上海羽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166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卢朝明
书记员:杨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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