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自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辩护人郭亚全,江苏法德永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自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辩护人严仲禧,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大帅(自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辩护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二部刑诉〔2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陈大帅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震宇,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郭亚全,被告人杨某某、陈大帅及本院通过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分别为其指派的辩护人严仲禧、陈子龙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予以同意。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杨文涛(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本区注册成立上海麦埃广告有限公司,并先后在广东省深圳市、河南省郑州市设立经营点。同年7月至次年4月间,杨文涛等人聘用杨广涛等人(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陈大帅担任业务员。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陈大帅等人按照话术单内容,凭借杨文涛等人购买、搜集的信息,先后以上海麦埃广告有限公司、“中国中美广告有限公司”“中国美高梅广告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联系有藏品出售的被害人,无论藏品真假优劣,均以高价预估客户藏品,并谎称已有买家看中准备购买或可以在短时间内促成交易,骗取被害人每件藏品人民币1,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2,000元不等的服务费用。其中,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陈大帅分别直接参与骗取被害人钱款185,300元、52,700元、51,000元。
2018年4月24日,公安人员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贸360办公楼内抓获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陈大帅等人,查获并扣押相关电脑、硬盘、手机、笔记本、合同书、印章、银行卡、话术单、公司注册说明书等物品。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中,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陈大帅分别退出赃款31,000元、20,000元、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陈大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交易记录、二维码交易记录、话术单、相关工商材料、笔记本、合同书、合同汇总表、工资表、业绩明细及汇总表、考勤表,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同案犯程丽娟、杨彦涛、杨广涛、岳丽娜、高莉、张占占、邢海英、邢郑雅、郑文豪等人的供述,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陈大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诈骗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作出了退赔,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三名被告人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大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追缴各被告人犯罪所得后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 丰
书记员:金立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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