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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某支行与上海进程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渠魁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某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某区。
  主要负责人:邵夫,行长。
  被执行人:上海进程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水财。
  被执行人:上海渠魁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马水兰。
  被执行人:上海镇前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榅景。
  被执行人:上海寅向建材经营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典禄。
  被执行人:上海祥荷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云福。
  被执行人:上海城大胶合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宋声春。
  被执行人:上海声达木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宋声达。
  被执行人:宋声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
  被执行人:宋声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
  被执行人:魏敦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
  被执行人:吴家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执行人:高姬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执行人:马水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执行人:宋庆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执行人:张立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沙河市。
  被执行人:吴金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执行人:李典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执行人:黄水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
  被执行人:陈小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
  被执行人:杨云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执行人:暨永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执行人:叶榅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执行人:周有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某支行与被告上海进程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渠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镇前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寅向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上海祥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城大胶合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声达木业有限公司、宋声春、宋声达、魏敦花、吴家财、高姬莲、马水兰、宋庆中、张立霞、吴金秀、李典象、黄水财、陈小妤、杨云福、暨永英、叶榅景、周有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沪0112民初210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寅向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某支行贷款本金3,173,540.11元,支付期内利息109,117.25元和逾期利息8,750.28元;二、被告上海寅向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某支行以3,173,540.11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7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上海寅向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某支行以109,117.25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1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复利;四、被告上海寅向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某支行律师费5,000元;五、被告上海渠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进程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镇前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祥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城大胶合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声达木业有限公司、吴家财、高姬莲、马水兰、宋庆中、宋声春、魏敦花、宋声达、张立霞、吴金秀、李典象、黄水财、陈小妤、杨云福、暨永英、叶榅景、周有玉对被告上海寅向建材经营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上海渠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进程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镇前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祥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城大胶合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声达木业有限公司、吴家财、高姬莲、马水兰、宋庆中、宋声春、魏敦花、宋声达、张立霞、吴金秀、李典象、黄水财、陈小妤、杨云福、暨永英、叶榅景、周有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寅向建材经营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9,111.1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公告送达费1,640元,由被告吴家财、高姬莲、马水兰、宋庆中、宋声春、魏敦花、宋声达、张立霞、吴金秀、李典象、黄水财、陈小妤、杨云福、暨永英、叶榅景、周有玉共同负担,各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因义务人上海进程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渠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镇前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寅向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上海祥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城大胶合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声达木业有限公司、宋声春、宋声达、魏敦花、吴家财、高姬莲、马水兰、宋庆中、张立霞、吴金秀、李典象、黄水财、陈小妤、杨云福、暨永英、叶榅景、周有玉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某支行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进程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渠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镇前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寅向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上海祥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城大胶合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声达木业有限公司、宋声春、宋声达、魏敦花、吴家财、高姬莲、马水兰、宋庆中、张立霞、吴金秀、李典象、黄水财、陈小妤、杨云福、暨永英、叶榅景、周有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云福、暨永英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闵某区七莘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叶榅景、周有玉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闵某区北翟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宋声春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查封被执行人宋庆中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金秀、李典象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马水兰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宝菊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屋一套;查封被执行人陈小妤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真大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宋声春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原平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一套。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小妤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沪LEXXXX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马水兰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沪BMXXXX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宋庆中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沪ARXXXX汽车一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典象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沪L9XXXX汽车一辆、被执行人上海城大胶合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沪D7XXXX、沪BSXXXX汽车两辆、被执行人宋声春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沪G7XXXX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宋声达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沪GPXXXX、沪A6XXXX汽车两辆、被执行人杨云福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沪A0XXXX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张立霞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沪FCXXXX汽车一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上海进程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渠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镇前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寅向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上海祥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城大胶合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声达木业有限公司、宋声春、宋声达、魏敦花、吴家财、高姬莲、马水兰、宋庆中、张立霞、吴金秀、李典象、黄水财、陈小妤、杨云福、暨永英、叶榅景、周有玉名下有其他财产。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本院查封的房屋,因涉及轮候查封等原因需等待时日依法处置。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210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袁  辰

书记员:何焕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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