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子茂,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青杉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油车村7046号B幢259室。
法定代表人:朱结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国,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子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青杉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97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子茂以与被上诉人上海青杉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子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子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0元,由上诉人周子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潘俊秀
书记员:何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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