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
辩护人张龙峰,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
辩护人穆宏姣,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1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及辩护人张龙峰、穆宏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夫妇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曹安公路XXX号经营的波涛浴场内,容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并按约定比例分成。
2019年1月1日23时30分许,公安机关依法对上址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卖淫人员姜某某、张某某及嫖娼人员范某某、周某某,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并缴获营业款人民币250元、账本1册及手机1部。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姜某某、黄某某、周某某、范某某、王某1、崔某某、刘某某、代某、王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清点记录、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照片,相关账本复印件、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在自己开设的浴场内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的作用相对小于被告人陈某某,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并采纳控辩双方提出的对被告人徐某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在案犯罪所得予以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项永明
书记员:龚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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