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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力日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瑞秀日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上海全力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续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瑞秀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美涵,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全力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瑞秀日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4民初9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上海瑞秀日化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海全力日用品有限公司租金、水电费等共计人民币476725.62元。因被执行人上海瑞秀日化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全力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书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查明被执行人原公司内有灌装机、打样机、烧料机、烘干机、空调等财产,本院依法委托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9964元,2018年8月27日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陆星一以人民币10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财产。
  四、被执行人上海瑞秀日化有限公司除拖欠申请执行人上海全力日用品有限公司租金、水电费等476725.62元外,还拖欠他案申请执行人倪瑶劳动报酬82117元、拖欠申请执行人汤洁劳动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33625.50元。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所得款101000元,扣除应支付的评估费3000元、经纪代理服务费3030元后,剩余款项为94970元。经三名申请执行人协商后,申请执行人上海全力日用品有限公司分得人民币14970元。
  五、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全力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其他两名申请执行人经协商分配后所得人民币1497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461755.62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沪0114执31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瑞秀日化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全力日用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陈伟明

书记员:朱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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