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顾轶峰,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杜国宝,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振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国宝。
申请执行人顾轶峰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21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国宝、上海振申铝业有限公司支付案件保全费及案件受理费19,880元。
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8年8月2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杜国宝、上海振申铝业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故本院将被执行人杜国宝、上海振申铝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杜国宝、上海振申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房产、证券、车辆等,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见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顾轶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沪0115民初21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谈卫峰
书记员:马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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