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瑞金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被执行人:上海茉叶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3245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江阴市瑞金布业有限公司与蔡某某、上海茉叶婷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蔡某某、上海茉叶婷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多个,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本院已依法冻结上述账户。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对其发出限高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12月17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沪0112民初324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宏伟
书记员:李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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