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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胡家道,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8882号起诉书指控被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家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18日1时50分许,被某某因当众被被害人刘某某辱骂一事怀恨在心,遂纠集两名男子至本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梓康路秀海路口双秀西园门口北侧50米处,使用锤子和石头敲砸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沪B5XXXX梅赛德斯-奔驰牌WDCDA5FB小型越野客车,致使该车左右大灯、左右外尾灯、左后内尾灯、左右外视镜、行李箱盖、发动机盖、右前后车门、右后叶子板等多处损坏。经鉴定,沪B5XXXX梅赛德斯-奔驰牌WDCDA5FB小型越野客车物损合计价值人民币87,954元。
  2019年7月18日20时许,被某某因形迹可疑被查询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某某在亲友帮助下已支付给被害人人民币23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案发现场及周边监控录像视频截图、被损坏车辆的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谅解书、案发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及被某某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某某结伙持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具有自首行为,且在亲友帮助下已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谅解,综合考量后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某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洪景涛

书记员:李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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