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靖宇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执行人: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执行人:张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执行方杰、廖某、张某、张蓉与张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8)沪0109民初XXXX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返还被执行人方杰投资款200,200元、投资收益14,850元、利息13,252.45元,返还被执行人廖某投资款170,200元、投资收益14,850元、利息13,252.45元,返还被执行人张某投资款109,200元、投资收益8,100元、利息7,228.61元,返还被执行人张蓉投资款200,200元、投资收益14,850元、利息13,252.45元,案件受理费5,449元,保全费4,069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表示无能力全额履行,承诺分期履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全额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全额执行的财产线索,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沪0109民初XXXX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 翔
书记员:周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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