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盗窃一审法庭审理笔录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时间:2019年5月23日9时10分至9时25分
  地点:第二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马忠
  法官助理:范娅楠
  书记员:王晓瑜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南某某盗窃一案
  记录如下: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审:被告人,你的姓名?
  被:南某某。
  审:有没有其他名字?
  答:没有。
  审:你的出生年月日?
  答:1972年4月13日。
  审:出生在哪里?
  答:安徽省池州市。
  审:户籍地址?
  答: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杨梅桥村凤形组14号。
  审:什么名族?
  答:汉族。
  审:案发前有工作吗?
  答:没有。
  审:什么文化程度?
  答:小学文化。
  审:在上海有没有固定住所?
  答:暂住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仙桥西路XXX号XXX室。
  审:以前是否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
  答:没有。
  审:因本案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什么时候被取保候审?
  答:2019年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审:被告人南某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答:收到了。
  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南某某盗窃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及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而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马忠独任审判,范娅楠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王晓瑜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涵,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审:被告人南某某是否需要申请审判人员、检察员、书记员申请回避?
  答:不需要。
  审:你可以自行辩护。此外,被告人还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被告人南某某,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答:清楚。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宣读,略)
  审: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答:清楚。
  审:被告人南某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起因、结果、情节、数额、手段有没有意见?
  答:没有。
  审:是否自愿认罪?
  答:是的。
  审:根据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本院将对你作出有罪判决。自愿认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后果,听清楚了吗?
  答:清楚。
  审: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你自愿签署的吗?
  答:是的。
  审:签署时是否有律师在场?
  答:有的。
  审:对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有没有意见?
  答:没有
  审: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公:不需要。
  审:公诉人可以就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
  公: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非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2019年1月30日16时30分许,其将未拔钥匙的尚品牌电动自行车停放于本区外冈镇望新菜场,五分钟后发现车辆被盗的事实;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月30日18时许,其在昆山市蓬朗镇昆蓬路XXX号台铃电动车行内以现金人民币36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处收购紫色尚品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的事实;
  3.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材料,证实证实涉案尚品牌TDR166Z型电动自行车及天能牌6-DZF-20型电动自行车电池组合计价值人民币1320元;
  4.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证人饶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及抓获被告人南某某的经过;
  5.公安机关《扣押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尚品牌TDR166Z型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
  6.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视频截图,证实涉案监控光盘已调取;
  7.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9年2月2日,民警对南某某位于本区外冈镇仙桥西路XXX号XXX室的暂住地进行搜查,搜得南某某实施盗窃电瓶车时所穿的上衣黑色棉袄(红色袖子)一件,已扣押;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南某某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人举证完毕,请法庭质证。
  审: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答:没有意见。
  审:你有没有证据要对法庭出示?
  答:没有。
  审:被告人销赃款360元是否已经退赔?
  答:是的。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及量刑意见。
  公: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南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南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审:被告人需要辩护吗?
  答:没有。
  审:公诉机关有没有其他意见?
  答:没有。
  审: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做最后陈述。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想法、认识、要求向法庭陈述的?
  答:没有。
  审: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被告人的意见和最后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赃物缴获发还等情节,本院在量刑中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在案)。
  二、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六十元,予以没收。
  审:被告人,刚才的宣判是口头的,书面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该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字。被告人,听清楚没有?
  答:清楚。
  审:将被告人还押,退庭。

审判员:马  忠

书记员:王晓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