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执行人:上海鼎凡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上海鼎凡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4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许某某应支付股权回购款20.16万元及违约金,上海鼎凡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许某某及上海鼎凡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4324元。因许某某、上海鼎凡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搬离住所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沪0114执42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许某某、上海鼎凡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钱 斌
书记员:陆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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