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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某支行与上海茂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屹源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某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某区。
  负责人:张敏,行长。
  被执行人:上海茂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范城生。
  被执行人:上海屹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匡鸽。
  被执行人:上海金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莉萍。
  被执行人:上海燊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曾财福。
  被执行人:上海智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詹德清。
  被执行人:叶德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张祖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叶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被执行人:叶元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被执行人:罗凤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被执行人:叶竹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李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吴绍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杨金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金允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范城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周玉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詹德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陆春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被执行人:缪廷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吴月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某支行与上海茂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屹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金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燊财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智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叶德良、张祖花、叶静、叶元盛、罗凤玉、叶竹华、李坚、吴绍晖、杨金淼、金允菊、范城生、周玉连、詹德清、陆春伟、缪廷永、吴月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某支行曾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徐执字第1976号,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相关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部门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罗凤玉名下有牌号为闽HLXXXX的车辆,被执行人詹德清名下有牌号为沪G8XXXX、沪LEXXXX的车辆,被执行人缪廷永名下有牌号为苏BQXXXX、闽J5XXXX的车辆,被执行人张祖花名下有牌号为沪A9XXXX的车辆,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詹德清、张祖花名下的上述车辆,此外,我院已委托他院查封被执行人缪廷永、罗凤玉名下的上述车辆,查封手续尚在办理中。因上述车辆均为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追查、网络曝光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督促其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沪0104执恢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彭  多

书记员:朱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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