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2014张某终字民事判决书(4)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
樊晓旭(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
景月成
罗国栋(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
张培(丕)峰
李鹏飞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负责人王晓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锦峰、樊晓旭,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景月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
委托代理人罗国栋,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张培(丕)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
被上诉人李鹏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尚义县。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2013)尚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损害、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据此项规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理应承担理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河北省统计局2013年5月21日年发布的《河北省2012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显示,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为13669元,原审判决依据河北省统计局发布的平均工资数额认定误工费并无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景月成的经常居住地是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大库联乡杨合洼自然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当事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总额的10%的幅度内作数额减少或增加的调整。”201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150元。原审判决按内蒙古自治区的标准认定残疾赔偿金无误。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原审判决认定景月成的妻子曹爱兰属于被抚养人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伤残鉴定费也是因交通事故而产生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可以由交强险负责理赔。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损害、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据此项规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理应承担理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河北省统计局2013年5月21日年发布的《河北省2012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显示,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为13669元,原审判决依据河北省统计局发布的平均工资数额认定误工费并无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景月成的经常居住地是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大库联乡杨合洼自然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当事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总额的10%的幅度内作数额减少或增加的调整。”201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150元。原审判决按内蒙古自治区的标准认定残疾赔偿金无误。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原审判决认定景月成的妻子曹爱兰属于被抚养人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伤残鉴定费也是因交通事故而产生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可以由交强险负责理赔。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晓鸣
审判员:王潇
审判员:马瑞云

书记员:武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