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李凤婕
宋喜成
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郭江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
负责人杨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凤婕,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宋喜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河北省张北县。
委托代理人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郭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保县。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损害、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过错方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此项规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理应承担理赔责任。宋喜成出事前在沽源县明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提供工作证明一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并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推翻此工作证明,原审法院据此支持宋喜成误工费并无不当。宋喜成左髌骨骨折住院,期间理应有护理及加强营养,综合伤者的年龄及伤情,出院后休养期间也应有人陪护并加强营养,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鉴定意见的护理器和营养期为出院后时间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损害、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过错方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此项规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理应承担理赔责任。宋喜成出事前在沽源县明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提供工作证明一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并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推翻此工作证明,原审法院据此支持宋喜成误工费并无不当。宋喜成左髌骨骨折住院,期间理应有护理及加强营养,综合伤者的年龄及伤情,出院后休养期间也应有人陪护并加强营养,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鉴定意见的护理器和营养期为出院后时间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晓鸣
审判员:王潇
审判员:马瑞云
书记员: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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