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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河北浩正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8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淑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哲,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岩,北京市上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浩正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复兴路118号B座6楼。
法定代表人:勾大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宏,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某公司)与被告河北浩正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浩正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晓某公司以浩正公司已于2017年2月16日11时自动撤走了封堵晓某公司工厂大门的汽车等物品,侵权行为已不存在为由,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晓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超
审判员 李新
代理审判员 张盼

书记员: 史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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