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8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淑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哲,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岩,北京市上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浩正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复兴路118号B座6楼。
法定代表人:勾大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宏,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某公司)与被告河北浩正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浩正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晓某公司以浩正公司已于2017年2月16日11时自动撤走了封堵晓某公司工厂大门的汽车等物品,侵权行为已不存在为由,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晓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超
审判员 李新
代理审判员 张盼
书记员: 史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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