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宫市吉某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开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恒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省嘉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英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恒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英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一犇农机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尧。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宫市吉某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嘉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恒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一犇农机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宫市吉某农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吉某农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宫市吉某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南宫市吉某农机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刘刚庆
书记员:刘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