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征。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梅亿新能源汽车共享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忠礼。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宫市私家车服务会所。
负责人孙建国。
被告孙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山东梅亿新能源汽车共享租赁有限公司、南宫市私家车服务会所、孙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梅亿新能源汽车共享租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山东梅亿新能源汽车共享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乞国忠
书记员: 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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