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建恩,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保定市华中中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北大街733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袁淑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女,该公司员工。
何某某与王某、保定市华中中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何某某于2017年3月2日以各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计1162元,由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 谷莉
代理审判员 翟涛
代理审判员 李宁
书记员: 陈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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