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41985********,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业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长岛县**路**号楼**单元**号,现住山东省长岛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长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0日下午15时许,孔某某的妻子范某某在长岛县长园宾馆悦府厅内因婚庆场地问题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撕扯并被孙某某打倒在地,随后赶到的孔某某见状后,随手拿起放在餐桌上的不锈钢饭盒击打孙某某的头部、左侧面部数下,致使孙某某头面部受伤流血并倒地,在场人员拉开孔某某后,孙某某起身追到即将离开现场的孔某某再次发生厮打,期间,孔某某用拳击打孙某某的头部,致使孙某某再次倒地,孔某某随即离开现场。经鉴定,孙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眼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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