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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804民初1371号原告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柳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凤袁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华,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柳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龙井大道419号(百盟科技园慧智9栋101-102)。
法定代表人:康德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平,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柳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杜卫东
人民陪审员 解达雄
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

书记员: 杨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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