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门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管委会办公楼5楼5-2号。法定代表人:何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华,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东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迎春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张四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平,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门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东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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