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岭东区长胜乡新翼村村民,住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长胜乡新翼村。
委托代理人耿亚军,系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鸭山市岭东区长胜乡新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
负责人沙双福,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永林,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第三人: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包明山,系该局统征站站长。
原告徐某新诉被告双鸭山市岭东区长胜乡新翼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承包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徐某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94.78元减半收取4847.39元,由原告徐某新负担。
审判员 张亚杰
书记员:赫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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