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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阳原县。
委托代理人刘爱忠,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72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阳原县。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春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3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爱忠、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9月24日生长子孙某甲,现在张家口打工。2009年1月9日生次子孙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双方有时因家务琐事闹矛盾,原告于2014年正月外出打工。原告主张被告对其打骂,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有时因家务琐事闹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好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春瑞

书记员:米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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