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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某某
田树平(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武某某,女,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田树平,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66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阳原县。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春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5日下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田树平、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后双方有时因家务琐事闹矛盾,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到北京打工,一直没有回家,但原告不能证实是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好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后双方有时因家务琐事闹矛盾,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到北京打工,一直没有回家,但原告不能证实是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好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春瑞

书记员:米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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