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政东霞(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
常某某
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阳原县。
委托代理人政东霞,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某,男,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阳原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春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原告委托代理人政东霞、被告常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居生活2年多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告婚后虽然经常外出打工,但不能证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好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居生活2年多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告婚后虽然经常外出打工,但不能证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好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春瑞
书记员:米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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