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福军
熊胜英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
曾祥福
鄢靖(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福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陈家墩8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胜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陈家墩804号,系易福军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314号。
负责人:陈彦,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祥福,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鄢靖,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易福军、熊胜英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恩施中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小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赵国文、孙刚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恩施中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恩施中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小丹
审判员:赵国文
审判员:孙刚
书记员:华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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