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14)694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莉
张利(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李风年

原告:王莉,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风年,个体户。
原告王莉诉被告李风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锦鹏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莉及委托代理人张利,被告李风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动产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本案中,被告李风年以与王莉有经济纠纷为由阻止原告王莉所有的冀T×××××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离开其厂子,原告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信息证明原告本人是车辆的所有权人,被告李风年并非所有权人,被告与原告王莉之间的经济纠纷应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被告的行为超过了法律许可公民对纠纷解决的自助权利范围,一是事发当时被告为了自身的利益扣押车辆,事后并未提请有权机关对纠纷进行处理;二是扣押的财产并非被告李风年所有,我国物权法规定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和变更等实行登记制度,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本人是该被扣押车辆的所有权人。故原告作为车辆所有权人要求被告返还原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0元,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李风年返还原告王莉所有的冀T0805W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李风年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动产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本案中,被告李风年以与王莉有经济纠纷为由阻止原告王莉所有的冀T×××××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离开其厂子,原告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信息证明原告本人是车辆的所有权人,被告李风年并非所有权人,被告与原告王莉之间的经济纠纷应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被告的行为超过了法律许可公民对纠纷解决的自助权利范围,一是事发当时被告为了自身的利益扣押车辆,事后并未提请有权机关对纠纷进行处理;二是扣押的财产并非被告李风年所有,我国物权法规定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和变更等实行登记制度,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本人是该被扣押车辆的所有权人。故原告作为车辆所有权人要求被告返还原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0元,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李风年返还原告王莉所有的冀T0805W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李风年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付给原告)。

审判长:韩锦鹏

书记员:马世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