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斌,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xxx与x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魏俊云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3元,减半收取计937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 陈爱军
书记员: 孟丙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