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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峰,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2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X于2018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X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春光
审判员 卢轶楠
审判员 王婧

书记员: 王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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