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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林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XX林,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当阳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71069B,住所地宜昌开发区发展大道43号。负责人郑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明杰、贾士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XX林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XX林负担。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张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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