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林,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当阳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71069B,住所地宜昌开发区发展大道43号。负责人郑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明杰、贾士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XX林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XX林负担。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张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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