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平,女,生于1953年6月23日,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涛,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贺永平,男,生于1970年12月17日,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69年9月2日,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原告XX平与被告贺永平、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XX平于2017年4月10日以刘某某不是适格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自愿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平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周曲曲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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