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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华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XX华,男,汉族,鄂州市人,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群,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汉族,鄂州市人,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友,鄂州市古楼法律服务所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XX华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XX华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华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5,950元,减半收取77,975元,由原告XX华负担。

法官助理 郭玥彤书记员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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