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委托代理人黎岳来,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
原告XX诉被告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2018年10月12日,原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X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XX承担。
审判员 游庆武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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