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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枝江市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XX,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23日,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凤,女,生于1968年5月4日,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远国,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市仙女镇金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金湖村。
法定代表人:曹金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村委会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精灵,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与被告枝江市仙女镇金湖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XX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21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王继东

书记员: 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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