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HANJINJU,中文姓名:韩真珠;国籍:大韩民国。
委托代理人:邓剑武,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程红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韩真珠以已与程红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韩真珠系大韩民国公民,故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原告韩真珠在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真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韩真珠负担。
审判长 朱 卫 审判员 倪志勇 审判员 骆 骥
书记员:刘延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