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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华与:上海开策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新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恒,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亚宁,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策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良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小雨,女,公司员工。
  原告高新华诉被告上海开策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被告上海开策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的服务合同纠纷实际上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系争房产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因此应当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要求将案件移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在上海市奉贤区,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即便被告认为该服务合同的实质为房地产居间合同,亦不属法律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综上所述,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开策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开策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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