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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雷某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敦郊,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仕科门业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跃,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某发诉被告上海仕科门业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晓燕
书记员:卢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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