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大千,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丁某某。
第三人:上海港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天荣。
第三人:湖北阳某龙嘴山庄生态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寅。
第三人:阳某县宏发工程招投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第三人上海港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阳某龙嘴山庄生态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阳某龙嘴山庄生态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上海港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阳某龙嘴山庄生态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阳某龙嘴山庄生态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需向其公告送达传票等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慰平
书记员:徐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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