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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丁某某、第三人:上海港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阳某龙嘴山庄生态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大千,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丁某某。
  第三人:上海港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天荣。
  第三人:湖北阳某龙嘴山庄生态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寅。
  第三人:阳某县宏发工程招投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第三人上海港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阳某龙嘴山庄生态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阳某龙嘴山庄生态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上海港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阳某龙嘴山庄生态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阳某龙嘴山庄生态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需向其公告送达传票等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慰平

书记员:徐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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