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达医药商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彪。
原告章某某诉被告上海悦达医药商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章某某在收到本院签发的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不按期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章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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