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潘某某与:肖国兴、:安徽省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金龙,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国兴。
  被告:安徽省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国兴,经理。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斌,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肖国兴、安徽省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张  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