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金龙,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国兴。
被告:安徽省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国兴,经理。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斌,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肖国兴、安徽省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张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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