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
原告:缪某某。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原告徐某某、缪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费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顾煜麟
书记员:王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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