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某、:缪某某与: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
  原告:缪某某。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原告徐某某、缪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费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顾煜麟

书记员:王春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