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钟某某、钟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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