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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曹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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