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杰,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丹,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谢某某、张某某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缴纳诉讼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审判员:张晓燕
书记员:陈觉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