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第三人:沈某某。
原告周彬与被告周某某及第三人沈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唐祖峰
书记员:顾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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